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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

日期:2024-12-13 来源:民用建筑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快速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要求,优化政务服务措施,推动民宿产业升级发展,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通知》(岚交建综合〔2024〕38号)和有关法律和法规,按照“规范、便利、可操作”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宿备案不影响、不代替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地和行业管理职责。本细则未尽列举之职责,由各单位依法依规履职落实。

  各片区局应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区内房屋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强化民宿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确保备案中监管不缺位、备案后监管不脱节。

  第三条民宿产权人、经营者作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遵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

  民宿经营者应对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四条 实验区开办民宿分“登记预审、核验备案”两个步骤,采取“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工作模式,落实《办法》要求,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在自身权责范围内严格审核,确保审核范围全方面覆盖、审核内容权责对应、审核标准合法合规、审核结果清晰明确。

  区审批局对申请材料及各单位实质审查意见、核验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申请人反馈备案结果;各片区局、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各单位并联审查、核验内容详见附件1)。

  (一)在实验区已办理“住宿服务”商事登记,符合《办法》中相关申办条件,未办理登记预审的民宿经营对象;

  (二)在实验区已通过民宿登记预审或核验备案,名称、产权、经营权等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民宿经营对象;

  (三)在实验区已通过民宿登记预审,根据《办法》可新增构筑物,或需在同一备案赋码的连片开发项目中增加楼栋开发数量的民宿经营对象。

  第七条 民宿申请登记预审除符合《办法》第二章中的门槛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委托乙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单位编制设计的具体方案、施工图(含消防);

  (四)应保持未改造施工状态,若已施工改造,则应持有修缮加固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登记预审一次性告知清单》(详见附件4)提供申请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民宿登记预审按照“申请—审查—结论”的一般程序执行(流程图见附件2)。具体程序内容如下:

  申请人可使用电子设备端或电脑端申报程序,按提示步骤填写有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线上提交申请。

  手机端使用“闽政通”APP中的“本地”模块,点选“开办民宿”中具体申请事项办理。

  电脑端使用互联网浏览器登录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务服务中心官方网站(网址),综合搜索点选“民宿备案”办理。

  申请人可在程序中下载《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登记预审申请表》(详见附件7)等申请材料模板,或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民宿窗口领取纸质范本。

  区审批局预审申请材料通过后,将申请材料线上流转至相关片区局、行业主管部门(区旅文局、交建局、资源生态局等)和执法部门进行并联审查。

  并联审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线上反馈判定性审查意见(“通过”或“不通过”),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超期默认审查意见为“通过”(区执法应急局超期默认为“不通过”),默认通过(不通过)责任及后续衍生纠纷处理工作由超期单位承担。

  并联审查均通过的,区审批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各单位审查意见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民宿核验备案的申请对象:在实验区已通过民宿登记预审(含增项),未经核验备案;或首次核验未通过,经整改需复核的民宿经营者。

  (一)民宿建设、配置情况与登记预审时申报内容保持一致,外立面、新增构筑物建设用地、治安管理、卫生健康等符合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申请核验备案应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核验备案一次性告知清单》(详见附件5)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民宿核验备案按照“申请—核验—结论”的程序执行(流程图见附件3)。具体程序内容如下:

  民宿经营者在登记预审通过后应及时申请核验备案(核验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8),非连片开发民宿在150日内,连片开发民宿在240日内完成申请。首次核验未通过的,民宿经营者应在完成整改后提交复核申请,非连片开发民宿在30日内,连片开发民宿在60日内完成。复核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可以再次申请。

  上述规定时限内,没办法完成核验备案申请的民宿经营者,可在该时限内向区审批局申请延期核验备案,延期时长不超过30日(延期核验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9)。

  区审批局受理核验备案申请后,将申请材料线上流转至相关片区局、行业主管部门(区旅文局、公安局、交建局、资源生态局、社会事业局、市监局等)和执法部门进行并联核验。

  并联核验开启后15个工作日内,各片区局、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核验,并在线上反馈核验意见。各单位核验应给出判定性审核意见(“通过”或“不通过”),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及整改要求。

  并联核验均通过的,区审批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各单位核验意见进行形式审查。

  核验通过的,区审批局为申请人将登记预审二维码更新为备案二维码,民宿核验备案完成。民宿核验备案完成后,区公安局为民宿开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账号,民宿正式营业。

  复核未通过的,或逾期未申请延期核验的,区审批局终止核验备案程序,告知民宿经营者具体原因,取消相关民宿的备案资格(告知书样本详见附件12),片区局牵头,区执法应急局配合,对民宿限期(90日内)拆除新增构筑物,按原建筑面积恢复。

  新增构筑物的对象为:已通过民宿登记预审,根据《办法》可新增构筑物的民宿。

  新增开发楼栋的对象为:已通过民宿登记预审,在同一备案赋码项目中增加楼栋开发数量的连片开发民宿。

  办理增项按一般程序执行(填报材料详见附表4备注)。审核检查通过的,增项信息并入民宿登记预审二维码信息;审查未通过的,区审批局终止增项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申请人办理增项业务,应在该民宿前次登记预审通过后90日内提交增项申请,逾期不得申请。

  变更的对象为:已通过登记预审或核验备案,仅名称、产权、经营权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民宿。

  申请人应据实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10),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备案信息变更一次性告知清单》(详见附件6)提交相关材料。

  办理变更按一般程序执行,审查单位为区审批局。审核检查通过的,变更民宿相关二维码信息;审查未通过的,区审批局终止变更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各审查单位发现审查有误的,应函告区审批局提出更正申请,区审批局依申请更正相关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注销。民宿经营者注销已通过登记预审或核验备案的信息,应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备案信息注销申请表》(详见附件11),并向区审批局提出注销申请。

  办理注销按一般程序执行,审查单位为区审批局。审核检查通过的,注销民宿相关登记预审、核验备案信息;审查未通过的,区审批局终止注销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因未注销相关过往信息,导致有关联的新申请的登记预审、核验备案等程序没办法办理或结论不通过的,其责任由民宿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对连片开发民宿申请建筑风貌、建设用地等方面政策支持,超出《办法》规定的,若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推动连片开发民宿提质升级实施方案》(岚综管办〔2024〕26号)精神,可由相关片区局集体研究后,提请区直部门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九条非连片开发民宿,一般不得新增临时构筑物,若有新增由片区局研究决定并出具书面意见。连片开发民宿需新增储藏间、其他构筑物或统筹使用新增临时构筑物面积的,由各片区局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限额(单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民宿既有房子改建以及影响整体的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由片区局负责监督管理和核验验收;限额(单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民宿改造装修工程,应在登记预审通过后办理基本建设程序,即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申请质量安全监督,由区交建局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再申请办理核验备案。

  第二十一条民宿备案信息系统由区审批局负责建立,系统功能应与本细则需求相一致(功能需求详见附件13)。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管理办法》一致。2023年9月11日印发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备案核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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